(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郑金桥与襄阳白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杨学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金桥,襄阳白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杨学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57-2号原告郑金桥。委托代理人罗锋、雷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白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崇,白云纺织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学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桥诉被告白云纺织公司、杨学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白云纺织公司、杨学崇所有的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郑金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LG0**奥迪A8轿车一辆及其妻袁中霞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11幢1单元10层1号,房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034**号,建筑面积为149.6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郑金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LG0**奥迪A8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郑金桥之妻袁中霞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11幢1单元10层1号,房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034**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