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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春梅等与李文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李文东,张楠,袁静凤,李宁,李秋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李春梅,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东,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东,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第三人袁静凤,女,1967年8月27日。第三人李宁,男,1993年10月6日。第三人袁静凤、李宁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东。第三人李秋芬,女,1954年11月6日。第三人兼第三人李秋芬的委托代理人张楠,女,1989年1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与被告李文东,第三人袁静凤、李宁、李秋芬、张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春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聂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