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方俊国与张利华、浏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国,张利华,浏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22-1号原告方俊国,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利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原告方俊国诉被告张利华、浏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2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