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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