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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亚芳与吴荣表、朱幼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芳,吴荣表,朱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7号申请执行人:高亚芳,公务员。被执行人:吴荣表。被执行人:朱幼芳。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339号高亚芳与吴荣表、朱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荣表、朱幼芳尚欠高亚芳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