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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威华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威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何威华,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威华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威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威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欣-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