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薛安龙、赵子豪申请执行王志燕、河南华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渑池县峰煜纯净水有限公司、武志锋、刘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安龙,赵子豪,王志燕,河南华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渑池县峰煜纯净水有限公司,武志锋,刘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薛安龙,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子豪,男,1992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燕,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华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渑池县峰煜纯净水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志锋,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书涛,男,1980年8月18日生,维吾尔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河南华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渑池县峰煜纯净水有限公司、王志燕、武志锋、刘书涛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渑池县峰煜纯净水有限公司、王志燕、武志锋、刘书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