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段鸿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住所地潞城市南华西街。负责人王晓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纲,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鸿斐。委托代理人刘宝文。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9月6日8时05分许,何喜堂驾驶段鸿斐所有的晋D×××××-晋D×××××挂号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广线高速公路765KM+20M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车辆与前方已停驶的由张志平驾驶的蒙A×××××-蒙A×××××挂号车相撞,蒙A×××××-蒙A×××××挂号车被撞后向前滑行又与前方已停驶的由任永承驾驶的冀A×××××-赣E×××××挂号货车相撞,造成晋D378**-晋D×××××挂号货车驾驶员何喜堂受伤,三车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17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支队九大队作出第1422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喜堂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志平、任永承无责任。段鸿斐的晋D×××××号车在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限额为198000元的不计免赔车损险、附加300元/天x15天的停驶损失险等险种;晋D×××××挂号货车在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处投有限额为67500元的不计免赔车损险、附加300元/天x15天的停驶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原审认定,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一支队九大队作出第1422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喜堂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志平、任永承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予以采纳。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对段鸿斐车损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向原审法院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符合重新鉴定所具备的情形,故对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不予考虑。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辩解段鸿斐的车辆投有停驶险,不应依据其提供的停运损失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停驶损失的意见,符合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约定,故对段鸿斐的停运损失应按其所投保的停驶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合适。但段鸿斐鉴定的停驶损失远大于双方保险约定的停驶损失,为了查明停驶损失而产生的鉴定费用,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也应承担。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还对段鸿斐的拖车费和施救费用有异议,但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经过庭审可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车辆损失180899元、施救费3500元、拖车费3200元、车辆的停驶损失300元/天x15天x2=9000元,以上共计196599元。虽然在该起交通事张志平和任永承无责任,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故对段鸿斐的损失应相应扣减400元。原审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段鸿斐各项损失人民币196199元。宣判后,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即使按照全车车损依约赔偿的金额不超过99990元。但一审法院认定段鸿斐车损高达180899元,该车的损失鉴定明显不合理,且未扣减替换件的残值,存在明显错误,应进行重新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二、本案标的车辆仅主车受损,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停运损失9000不合理;三、段鸿斐诉求的鉴定费8000元不应支持。故请求: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还重审或改判上诉人对多承担的110510元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段鸿斐辩称:一、修车费用与报废是两个概念,一审鉴定,依法也通知了对方,鉴定结果是维修费,并送达了对方,对方一审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说明他们对司法鉴定没有异议。二、车损是没有超过约定车损险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三、我方主车和挂车都有投保,且鉴定的停损远大于合同约定,主车和挂车应同时予以赔付。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何喜堂驾驶段鸿斐所有的晋D×××××-晋D×××××挂号货车与张志平、任永承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何喜堂受伤,三车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喜堂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志平、任永承无责任。因上述涉案车辆在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不计免赔车损险、停驶损失险等险种,故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应在承保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庭审中,段鸿斐提交了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损失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实其损失。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达到全损的程度,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难予支持。关于停运损失一节,鉴于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未提供晋D×××××挂车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停运的证据,故原审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停运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妥。至于鉴定费用一节,因该费用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审认定该项费用由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承担正确,故对大地财险潞城支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大地财险潞城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钢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