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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19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曾爽与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爽,顾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1906-4号原告:曾爽,女,汉族,1978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童亮,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系原告丈夫,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佳,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晶,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磊,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爽诉被告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69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20980元,由原告曾爽负担。审 判 长  左 玲��民陪审员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