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19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曾爽与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爽,顾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1906-4号原告:曾爽,女,汉族,1978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童亮,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系原告丈夫,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佳,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晶,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磊,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爽诉被告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69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20980元,由原告曾爽负担。审 判 长 左 玲��民陪审员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