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某甲,男,土族,1944年11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某乙,男,土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