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郝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4日,满族。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郝某某于2015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财产折价款130000元,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对剩余财产折价款10000元表示自愿放弃。现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