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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曾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佘某,农民。原告曾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原告曾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