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曾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佘某,农民。原告曾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原告曾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