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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忠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32号罪犯马忠义,男,生于1983年6月13日,东乡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酒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2012.3.30-2023.3.29),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忠义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