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连友与刘保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友,刘保华,刘保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刘连友,农民。被告:刘保华,农民。第三人:刘保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友诉被告刘保华、第三人刘保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仲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