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强明饲料诉刘德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刘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某某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自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慧被告:刘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00元,由原告抚顺市强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