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静与王齐山、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王齐山,李强,周云华,刘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王凤玖,寿光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齐山。被告李强。被告周云华。被告刘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王齐山、李强、周云华、刘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德亮人民陪审员 张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