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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静与王齐山、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王齐山,李强,周云华,刘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王凤玖,寿光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齐山。被告李强。被告周云华。被告刘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王齐山、李强、周云华、刘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德亮人民陪审员  张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