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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樊爱荣诉万华兵、仙桃市万华养殖有限公司、湖北金维味堂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爱荣,万华兵,仙桃市万华养殖有限公司,湖北金维味堂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30号原告樊爱荣,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万华兵,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万华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华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金维味堂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竞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爱荣诉被告万华兵、仙桃市万华养殖有限公司、湖北金维味堂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万华兵(供应商名称为万家熟食、供应商编号为1970798)在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限额内予以停止支付,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万华兵(供应商名称为万家熟食、供应商编号为1970798)在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限额内予以停止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旺审 判 员  方 俊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