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孟庆华 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57号原告:孟庆华,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3197110200318。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101栋2单元6层32号。被告:田峰,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系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眼前山铁矿职工,身份证号:210311195510221274。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眼矿街36栋3单元1层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华与被告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