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莹与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40-1号原告:张莹。被告:章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与被告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章建军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马长江、万桂霞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西侧冀东建材大世界一区8号楼101号、102号、103号、104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章建军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长江、万桂霞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西侧冀东建材大世界一区8号楼101号、102号、103号、104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