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陈勇、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陈勇,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563号原告张明华。委托代理人赵卫青。被告陈勇。被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二堡村境内的高架桥下面。法定代表人林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发,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华与被告陈勇、被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华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志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