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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源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华源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武汉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横天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司太平,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华源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熊湘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源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武汉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