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胡某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曹某某户口所在地为秦安县王甫乡某某村,但被告并未经常在该村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无管辖权,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