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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胡某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曹某某户口所在地为秦安县王甫乡某某村,但被告并未经常在该村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无管辖权,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