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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头道沟镇西八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邱振啟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头道沟镇西八百村民委员会,邱振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71号原告:昌图县头道沟镇西八百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李文超,系该村委会书记。被告:邱振啟。原告昌图县头道沟镇西八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邱振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图县头道沟镇西八百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6日以被告邱振啟已返还抢种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图县头道沟镇西八百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头道沟镇西八百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昌图县头道沟镇西八百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