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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志远与阮仙斌、林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958号原告:罗志远。被告:阮仙斌。被告:林富祥。原告罗志远为与被告阮仙斌、林富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阮仙斌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7%计算)。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仙斌、林富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6月25日,被告阮仙斌经被告林富��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借款之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仙斌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志远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35000元按月息1.7%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林富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阮仙斌、林富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3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