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庆娟与上海迈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娟,上海迈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13号原告李庆娟,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上海迈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035号123-16室。法定代表人杨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娟与被告上海迈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庆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庆娟承担。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