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焕忠与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忠,张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王焕忠。被告张占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忠诉被告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