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焕忠与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忠,张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王焕忠。被告张占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忠诉被告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