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张新珍,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祝学江,厂长。委托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珍,女,1940年12月7日生,汉族,固始县城关镇蓼城东路53号市民,现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明光,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国才,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祝学江及其委托代理人丰培勇,被上诉人张新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原审被告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汪国才、马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提供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收件单及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对上诉人是否具有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4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阮晓强审 判 员  李洪宇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