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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江俊瑶与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俊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虎泵路。法定代表人武晓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志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俊瑶,无业。委托代理人朱军、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江俊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金地房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地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志强、李云志,被上诉人���俊瑶的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审判员 钱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