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小凤、齐玉强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76号原告陈小凤。委托代理人王流成,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齐玉强。委托代理人左江燕,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十堰华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勇,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小凤诉被告齐玉强、被告十堰华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小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小凤负担55元。审判长何新审判���肖帮利代理审判员何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