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XXX诉马XX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马XXX,女,东乡族,现年39岁,文盲,农民,住和政县罗家集乡李家山村(娘家)。被告马XX,男,回族,现年48岁,文盲,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X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3月登记结婚。生育有两男一女三个子女。婚初还可以,近几年被告对我殴打不计其数,在未与我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公然与一女人非法结婚,这种做法对我伤害极大,我无法承受。2015年1月23日被告持火钳、铁棍对我无情殴打,现两耳膜被治破,失去听觉,全身软组织受伤青肿,又将我赶出家门。我只好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1.和被告离婚;2.并抚养女孩马XXX,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不属实,我们是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长子名叫马XX,现年14岁,次子名叫马XX,现年11岁,女儿名叫马XX,现年10岁,均随我生活。原告所说的我与别人同居以及在2015年1月23日殴打原告的一事属实,婚后由政府补贴20000元修建了平顶北房4间,还有空心砖的平顶房3间。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三个孩子,长子名叫马XX,现年14岁,次子名叫马XX,现年11岁,女儿名叫马XX,现年10岁,均随被告生活。婚后修建了平房7间,无个人财产亦无共同债务。2015年1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户口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相互交流,正确认识自身的缺点,互谅互让,珍惜现有的感情和家庭,完全可以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诉称的被告殴打致伤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富成审判员 张永忠审判员 王 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剑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