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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利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