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利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