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362-1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张军,泗阳县张家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0元及公告费33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余款12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张友科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