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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与张群、卢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张群,卢俊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注册号:5101000000106876。负责人王屹,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群。被告卢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张群、卢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群、卢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