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杜新立与秦欢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杜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秦某某,女,1993年9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