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第三村民组与张显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第三村民组,张显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第三村民组,住所地: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代表人:刘永福,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新开河镇。代表人:刘君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新开河镇。被告:张显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新开河镇。原告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第三村民组诉被告张显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第三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第三村民组承担。审 判 长  潘秀环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刘文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