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敬老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佛坪县十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自愿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不含诉前垫付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我表示是同意,现已全部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纠纷已得到解决,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元,被告苏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