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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敬老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佛坪县十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自愿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不含诉前垫付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我表示是同意,现已全部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纠纷已得到解决,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元,被告苏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