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306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卢高明,广西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财产分割费64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孔某。审判员 骆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