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周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