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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吴先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吴先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1号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金田工业园7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陈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先明,经商。委托代理人:林良富,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先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