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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文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撤回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腾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