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文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撤回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腾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