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钢机总机修福联轴承装配修复厂、郭小平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钢机总机修福联轴承装配修复厂,郭小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法定代表人:卢德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雄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420103196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钢机总机修福联轴承装配修复厂。住所地:武汉市武钢厂区内。法定代表人:魏彬,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芳,该厂职员,身份证号420107196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平,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迎,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钢机总机修福联轴承装配修复厂、郭小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继伟审 判 员 晏幼峰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琪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