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代碧、胡承珍申请宣告XX兰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代碧,胡承珍,XX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梁法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陈代碧,男,194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欧诗云,重庆市梁平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晓红,重庆市梁平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胡承珍,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欧诗云,重庆市梁平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晓红,重庆市梁平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XX兰,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村居民,户籍地:梁平县。申请人陈代碧、胡承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安斌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代碧、胡承珍诉称,1973年6月申请人陈代碧与申请人胡承珍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11月6日生育一女XX兰,即被申请人。XX兰一出生,就有智力障碍。XX兰于2000年农历正月16日离家外出,从此下落不明,也无电话和书信联系,至今已逾14年,虽已多处查找,但无音讯。二申请人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3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XX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XX兰至今仍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XX兰户籍所在地梁平县回龙镇天福村村委会、梁平县回龙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确认XX兰从2000年2月20日(农历2000年正月16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证人易纯海、孙云平到庭作证,均证实XX兰从2000年2月20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兰外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有梁平县回龙镇天福村村委会、梁平县回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人易纯海、孙云平的证言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陈代碧、胡承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XX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飞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