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36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某玲、陈某福与陈某亮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玲、陈某福等二人,陈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361-136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玲、陈某福等二人。被执行人陈某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18、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彭某玲、陈某福等二人支付购房款、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152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361-1362号,二案执行费11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亮名下银行存款1539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