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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水木、申请人漳州海事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林水木,男,住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住所地漳州招商局经济与技术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水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黄毅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4日经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向林水木理赔55000元,前期预付的15000元应予抵扣,实际再支付40000元,林水木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诉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林水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龙江支行本人账户支付40000元。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林水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经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黄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星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