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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芬盛与梁颖珍、邱畔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芬盛,梁颖珍,邱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449-1号申请执行人:陈芬盛,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颖珍,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邱畔,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陈芬盛与被执行人梁颖珍、邱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颖珍应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从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9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陈芬盛。本案诉讼费10900元,由两被执行人梁颖珍、邱畔交付。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芬盛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颖珍、邱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颖珍、邱畔在2015年5月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颖珍、邱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梁颖珍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统一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芬盛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梁颖珍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449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