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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鲁生华与田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生华,田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鲁生华,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立群,住德惠市。原告鲁生华与被告田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生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被告田立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生华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23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口头约定,此款于2个月内还清。但该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拒绝给付。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立群辩称,欠款时间、金额都属实,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欠款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要求还款被告同意,但原告要求马上偿还被告没有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主张口头约定2个月偿还借款,但未提供证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并自主张权利之日即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但不能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给付利息,被告同意,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立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鲁生华欠款60000元,并自2015年4月9日起至此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返还原告650元,由被告负担6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被告负担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