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城,徐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陈城,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徐传海,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城与被执行人徐传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徐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传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传海银行存款188266元(含执行费2567元、诉讼费1861.5元、保全费1470元、利息1121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徐传海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成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