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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金湾区恒美文具商行映月路店与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金湾区恒美文具商行映月路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经营者刘锡宾,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273X。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蒋锦祥。原告金湾区恒美文具商行映月路店诉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郭美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湾区恒美文具商行映月路店的经营者刘锡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湾区恒美文具商行映月路店诉称,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送货至被告处,被告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从2013年至2015年3月,货款共103,854.8元,原告追讨货款多次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103,85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款单;2.对账单;3.送货单。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在开庭前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湾办事处调取了被告在2013年1月、6月、12月,2014年1月、6月、12月,2015年1月、2月、3月的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3年至2015年3月期间向被告供应文具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及劳保用品等物品,由被告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一栏中出现较多的名字有:林春莲、邓爱玲、朱妮、罗桂兰、欧燕媚、欧丽芬、汤海燕等。经比对,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名字与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上的名单基本吻合。其中2015年2月的在职人员缴费名单中有汤海燕、欧丽芬。又查明,2015年2月4日,欧丽芬在“2013年恒美对账单”上签名,并注明“截止13年12月金额为:¥70048.7元”,以确认原、被告在2013年发生过货款为人民币70,048.7元的往来。同日,汤海燕在“2014年恒美对账单”上签名,并注明“以上金额核对无误”,以确认原、被告在2014年发生过货款为人民币33,332.1元的往来。另外,在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货价值人民币410元,有汤海燕、范安英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2015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送货价值人民币64元,有欧丽芬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以上货款合计人民币103,854.8元。此后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向原告付款。以上事实有对账单、送货单、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理应及时付款。第一,原告提交的“2013年恒美对账单”和“2014年恒美对账单”上分别有欧丽芬和汤海燕在2015年2月4日的签名。该签名与被告2015年2月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上显示的缴费名单对应一致。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两份对账单予以采纳,对原、被告之间在2013年和2014年共发生过货款人民币103,380.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第二,原告于2015年共向被告送货价值人民币474元,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有被告员工的签名,本院对此也予以采纳。综上,本院确认自2013年至2015年3月,原、被告之间发生过货款人民币103,854.8元的往来。同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付款,本院对被告现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3,854.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3,854.8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湾区恒美文具商行映月路店支付货款人民币103,854.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89元,由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安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