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宁波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789号原告:宁波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根。委托代理人:郑忠东、朱军。被告: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委托代理人:瞿国伟、阮长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杭宁波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谈国永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