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青诉被告刘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青,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青,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永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杨艳青诉被告刘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艳青于2015年3月18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4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