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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青诉被告刘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青,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青,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永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杨艳青诉被告刘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艳青于2015年3月18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4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更多数据: